廣交會展位使用管理規定
日期:2016-04-21 / 人氣: / 來源:
一、廣交會展位僅限經資格審查、復核和備案參展單位使用。展位實際使用單位須與展位楣板標明的參展單位及聯營(供貨)單位一致。任何參展單位均須以實際使用者的名義如實進行備案登記,并承擔所有相應責任。
(一)凡總公司直屬子公司使用廣交會展位的,須以該子公司名義直接進行備案登記;總公司已交納商會會員費的,其直屬子公司參展不必再交納會員費。如仍以總公司名義備案登記的,與該展位關聯的一切責任概由該總公司承擔。
(二)如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須于3月20日(春交會)或9月20日(秋交會)前完成備案登記,并在展位楣板上同時列明聯營(供貨)單位的名稱,備查。參展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任何費用。聯營(供貨)單位在參展中如違反廣交會有關規定的,由所屬展位備案登記參展企業承擔所有責任。
(三)交易團、商/協會在下達分配及招展展位時,要向參展企業明確只供企業自用、嚴禁轉讓或轉租(賣)。
二、嚴禁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凡屬展位實際使用單位與展位楣板標明的參展單位或聯營(供貨)單位不一致,均視同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一)違規認定標準
1、以非參展單位的名義對外簽約;
2、在展位內派發非參展單位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名稱的名片;
3、以任何其他方式將展位轉讓、轉授、分包、分租給非參展單位或聯營(供貨)單位的第三方使用;
4、參展企業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其他費用;
5、未報、虛報、假報展位負責人及未按要求辦理展位負責人變更手續。
6、超出每一標準展位最多一家登記備案聯營(供貨)單位規定,或0.5個展位的參展企業與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
7、參展企業遮蓋楣板上聯營(供貨)單位的標識或不按大會規定擺放參展證明牌。
8、超出聯營類型限定范圍(見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9、經大會業務辦、政工辦共同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二)違規認定方式。由大會組成的展位檢查組現場檢查,發現違規使用展位的,即根據上述違規認定標準進行現場核實認定。
三、各交易團、各商/協會、各參展單位要對所屬展位的使用加強管理。
(一)各交易團、商/協會負責與其所安排的全部參展企業簽訂《廣交會展位使用責任書》。
(二)所有展位須指定1名展位負責人。
1、展位負責人須是該展位參展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并辦理參展商證,可由業務人員兼展位負責人。展位負責人須堅守崗位,在正常工作時間不允許擅自離館,并有義務向檢查單位說明展位使用情況。
2、每個展位須指定一位展位負責人,即每位展位負責人只能負責本公司在某展區的一個或多個連片展位。
3、各交易團于3月20日(春交會)或9月20日(秋交會)備案截止日之前將參展單位展位負責人情況錄入備案系統,不錄入展位負責人情況的將無法完成備案登記。
(三)聯營參展僅限于流通型企業與非流通型企業聯營。
四、廣交會期間,由廣交會業務辦牽頭,大會政工辦具體組織檢查組實施展位使用檢查,大會業務辦負責對違規使用展位的單位進行處理。檢查組由政工辦牽頭,會同保衛辦、商/協會及交易團代表共同組成。參加現場檢查的交易團實行每期輪換制。根據交叉檢查的原則,商/協會和交易團代表不參與檢查本展區和本交易團展位的檢查。
五、對違規使用展位的單位,作如下處理:
(一)當日閉館期間即對違規展位進行清場。
(二)沒收有關參展證件。
(三)處罰結果對外公布,并在《廣交會通訊》上通報。
(四)展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的,取消該備案登記參展企業從當屆起連續六屆在違規展區的參展資格,并將其記入違規名單。
六、廣交會設置投訴舉報專線電話(電話號碼:020-26087777,傳真:26080819),展位購買方主動向大會提供展位倒賣證據并經展位檢查組查實認定的,如展位購買方符合廣交會參展資格,當屆可繼續使用該展位參展,并安排其下一屆廣交會的參展, 所涉及的展位劃轉至舉報企業所屬交易團管理,用于安排該舉報企業的參展。
七、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相關規定,均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廣交會業務辦負責解釋。
(一)凡總公司直屬子公司使用廣交會展位的,須以該子公司名義直接進行備案登記;總公司已交納商會會員費的,其直屬子公司參展不必再交納會員費。如仍以總公司名義備案登記的,與該展位關聯的一切責任概由該總公司承擔。
(二)如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須于3月20日(春交會)或9月20日(秋交會)前完成備案登記,并在展位楣板上同時列明聯營(供貨)單位的名稱,備查。參展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任何費用。聯營(供貨)單位在參展中如違反廣交會有關規定的,由所屬展位備案登記參展企業承擔所有責任。
(三)交易團、商/協會在下達分配及招展展位時,要向參展企業明確只供企業自用、嚴禁轉讓或轉租(賣)。
二、嚴禁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凡屬展位實際使用單位與展位楣板標明的參展單位或聯營(供貨)單位不一致,均視同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一)違規認定標準
1、以非參展單位的名義對外簽約;
2、在展位內派發非參展單位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名稱的名片;
3、以任何其他方式將展位轉讓、轉授、分包、分租給非參展單位或聯營(供貨)單位的第三方使用;
4、參展企業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其他費用;
5、未報、虛報、假報展位負責人及未按要求辦理展位負責人變更手續。
6、超出每一標準展位最多一家登記備案聯營(供貨)單位規定,或0.5個展位的參展企業與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
7、參展企業遮蓋楣板上聯營(供貨)單位的標識或不按大會規定擺放參展證明牌。
8、超出聯營類型限定范圍(見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9、經大會業務辦、政工辦共同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二)違規認定方式。由大會組成的展位檢查組現場檢查,發現違規使用展位的,即根據上述違規認定標準進行現場核實認定。
三、各交易團、各商/協會、各參展單位要對所屬展位的使用加強管理。
(一)各交易團、商/協會負責與其所安排的全部參展企業簽訂《廣交會展位使用責任書》。
(二)所有展位須指定1名展位負責人。
1、展位負責人須是該展位參展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并辦理參展商證,可由業務人員兼展位負責人。展位負責人須堅守崗位,在正常工作時間不允許擅自離館,并有義務向檢查單位說明展位使用情況。
2、每個展位須指定一位展位負責人,即每位展位負責人只能負責本公司在某展區的一個或多個連片展位。
3、各交易團于3月20日(春交會)或9月20日(秋交會)備案截止日之前將參展單位展位負責人情況錄入備案系統,不錄入展位負責人情況的將無法完成備案登記。
(三)聯營參展僅限于流通型企業與非流通型企業聯營。
四、廣交會期間,由廣交會業務辦牽頭,大會政工辦具體組織檢查組實施展位使用檢查,大會業務辦負責對違規使用展位的單位進行處理。檢查組由政工辦牽頭,會同保衛辦、商/協會及交易團代表共同組成。參加現場檢查的交易團實行每期輪換制。根據交叉檢查的原則,商/協會和交易團代表不參與檢查本展區和本交易團展位的檢查。
五、對違規使用展位的單位,作如下處理:
(一)當日閉館期間即對違規展位進行清場。
(二)沒收有關參展證件。
(三)處罰結果對外公布,并在《廣交會通訊》上通報。
(四)展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的,取消該備案登記參展企業從當屆起連續六屆在違規展區的參展資格,并將其記入違規名單。
六、廣交會設置投訴舉報專線電話(電話號碼:020-26087777,傳真:26080819),展位購買方主動向大會提供展位倒賣證據并經展位檢查組查實認定的,如展位購買方符合廣交會參展資格,當屆可繼續使用該展位參展,并安排其下一屆廣交會的參展, 所涉及的展位劃轉至舉報企業所屬交易團管理,用于安排該舉報企業的參展。
七、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相關規定,均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廣交會業務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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